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全省重点工程税收管理的通知
晋地税征发(1998)29号颁布时间:1998-10-12
1998年10月12日 晋地税征发(1998)29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近几年来,各地在加强重点税源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促进了税收收入的明
显增长。从今年开始,我省的各项重点工程正在陆续铺开,特别是在农林水利、交通
通信、城乡电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粮食储备库、住房等重点行业和重点工程方面,
投资的规模将继续扩大。为了强化税收征收管理,促进重点工程的建设,确保税收任
务的完成,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重点工程税收管理工作的领导。重点工程税收是我省今年以及今后几
年税收新的增长点和潜力所在,重点工程税收管理得如何,将直接影响到税收任务的
完成。因此,加强重点工程的税收管理,是摆在我们地税部门面前一项重要而艰巨的
任务,各地应予以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重点工程税收征管的重要必和必要性。各
地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在重点工程的税收征管上,进一步采取有效措
施,并专门组织研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加大管理力度,把重点工程税收切实抓
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积极采取委托代征等多种税款征收方式。由于重点工程一般周期较长、涉及
的施工企业较多,一项工程可能涉及到几个征收单位,税款分散,税收征收难度非常
大。所以,要针对这些特点,采取多种税款征收方式,加强源泉管理。对于全省省级
重点公路工程由省交通厅直接结算的,省地税局已委托省交通厅在拨付款项时代征税
款;地市县直接结算的,由地市县地税局委托交通部门代征税款。对于其他重点工程,
凡有条件的也要采取委托代征的办法,由地税部门委托有关部门或重点工程指挥部代
征税款。各地与受托单位应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地税机关应
按规定付给手续费。
三、强化专用发票管理。据一些地市反映,目前施工企业使用的票据十分混乱,
大部分没有按照发票管理的规定使用发票,这既不利于建筑市场的经济核算,也影响
了建筑业税收的管理。因此,各地要对建筑市场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对没有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要严肃处理。《山西省XX地区(市)建筑业发票》是建筑
业市场结算款项唯一有效的法定凭证,各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严格使用;凡是没有按
规定使用建筑业专用发票而以其他票据或白条代替的,发包结算方不能凭以付款;违
者,严格按照发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四、搞好与有关部门的配合。重点工程税收管理涉及面宽,政策性强,而且征收
难度大,情况复杂。因此,需要社会各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各级地方税务
机关要主动与交通、通信、水利、电力、城建等有关部门协商,建立联系制度,共同
做好重点工程税收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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