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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外发[1995]66号颁布时间:1995-08-23

     1995年8月23日 晋国税外发[1995]6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平朔涉外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5]1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5年7月24日 国税发[1995]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询问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收入如何 计征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 四条的规定,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减除与 上述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应当作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税,并依 照税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以不作为计算减免税优 惠期的获利年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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