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所发(1998)58号颁布时间:1998-10-14
1998年10月14日 晋地税所发(1998)5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倍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8]13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
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1998年8月1日起,大同矿务局、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汾西矿务局、潞安矿务局、晋城矿务局、轩岗矿务
局、山西煤矿机械厂、山西煤管局本部、山西统配煤矿综合经营公司(含煤炭博物
馆)等国有重点煤矿,以及原随煤矿一起上划为煤矿服务的地质勘探、煤矿设计、基
建施工、机械制造、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以下称煤炭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
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应缴的所得税(含累计欠缴中央的所得税)全额上缴省级
金库。
二、从1998年8月1日起,煤炭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财务
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决算,按时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市国税局、地税局要做好煤炭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交接工作,太原市
范围内的上述煤炭企业所得税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将此项工作移交给省地税局直属征收
局。各企业1995年至1998年1至7月份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调查统计
(统计表附后)(略),应于11月底分别上报省国税局、地税局。主管地税局要在
接收过程中建立健全煤炭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档案资料和台账。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8年9月3日 国税发(1998)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1998]22号)精神,现对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
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
[1995]023号)的规定,原煤炭工业部直属和直接管理的94户国有重点煤
矿,以及原随煤矿一起上收为煤矿服务的地质勘探、煤矿设计、基建施工、机械制造、
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下放地方管理(以下称煤炭企业)后,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
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从1998年8月1日起,下放煤炭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含累计欠缴
所得税),按规定就地缴入地方金库。下放煤炭企业名单按照财政部、国家煤炭工业
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财务关系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财经字[1998]3
9号)掌握。
三、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煤炭企业下放后企业
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交接过程中,应主动加强联系、积极协作,共同作好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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