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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晋地税所发(1998)48号颁布时间:1998-09-08

     1998年9月8日 晋地税所发(1998)48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国有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的实际,现就对 实行年薪的企业经营者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按照《山西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晋劳综字[1996] 194号)及其补充意见(晋劳综字[1998]18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年薪制 的企业,其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采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 征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再合计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按12 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税款。税款由支付收入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未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年薪制的国有企业和未在劳动行政部门备案而实行年 薪制的非国有企业,其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得按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主动与劳动部门联系,掌握当地实行年薪制企业的情况, 特别是经营者的年薪兑现情况,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工作。 附件:山西省劳动厅、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对〈山西省国有企业经营者 年薪制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1998年7月28日 晋劳综字(1998)第189号 各地、市劳动局、经委、财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大中型企业: 省劳动厅、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山西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 知”(晋劳综字卜op]194号)下发后,对规范经营者收入,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 提高经济效益都起到积极作用,受到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普遍欢迎和关注,但各地、 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也遇到一些具体问题。为此,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如山西省国 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并将实施中的情况、问题及时反映给省劳动厅。 附件:对《山西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根据《山西省政府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扶优扶强和扭亏解困的意见》(晋政发 [1998]3号文件)精神及《山西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晋劳综 字[1996]194号,以下简称《办法》)确定的原则,针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现对《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调整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行范围 根据“十五大”以来国有企业的改革实际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试行情况,将 《办法》第一条所规定的试行年薪制适用范围调整为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的股份 制企业。其中,省政府确定的28户优势企业(名单见附件一)的经营者必须在今年 全部实行年薪制。 非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如实行年薪制,建议董事会比照《办法》和本补充意见确定, 并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经营者年薪制审批仍按《办法》的规定执行。(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审批表及其 他成员年薪收入备案表附后) 二、改进经营者年薪收入确定和支付办法 1.提高按企业规模大小确定经营者年基本收入的倍数。工业企业调整为:小型 企业1.5倍,中型企业2倍,大型企业2.5倍,特大型企业3倍。商业企业规模 倍数可比照晋工改办企(1994)2号文件所列的动态工资标准表中工业企业和商 业企业类型对应关系确定。 2.调整考核企业完成任务情况的综合指标体系及综合指标完成率计算办法(具 体计算公式见附件二)。取消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增加成本(费用)利润率指 标。各项经济指标所占比例确定为:资本收益率占40%、成本(费用)利润率占 20%、实现利税占40%。 3.衡量企业完成任务情况指标仍为综合指标完成率。综合指标完成率等于1时, 视为完成任务;大于1时,视为超额完成任务;小于1时,视为未完成任务。 完成任务的企业经营者仍按照《办法》的规定,原则上可按年基本收入的50% 确定效益收入;超额完成任务的企业经营者增加效益收入不再受年基本收入50%的 限制,按其实际超额完成任务的幅度确定增加效益收入;未完成任务的企业,可酌情 扣减经营者30%-50%的年基本收入。 4.亏损企业的经营者,根据其完成任务情况,确定效益收入或者扣减年基本收 入。其中,对完成减亏、扭亏目标的,仍按《办法》的规定,可按年基本收入的 50%确定效益收入;对超额完成减亏、扭亏目标的,不再受年基本收入50%的限 制,按其实际减亏扭亏幅度确定增加效益收入;对未完成年度减亏、扭亏目标的,可 酌情扣减30%-50%的年基本收入。 对亏损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的上线作适当限制,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综合平均工 资的4倍。 5.对奖励效益收入调节系数的部分内容做如下调整: (1)将“完成企业年度任务指标,人均实现税利处于全省企业前5名的,调节 系数为0.4”的规定,分为工欠企业和商业企业两个序列,调整为:完成企业年度 任务指标,人均实现税利处于全省工业企业前五名的,调节系数为0.4;人均实现 税利处于全省商业企业前五名的,调节系数为0.35。 (2)奖励效益收入调节系数按人均实现税利处于本地区、本省或全国同行业前 五名确定,但在排名中同行业的企业户数不足五名时,调节系数可视实际情况适当降 低。 6.经营者年薪收入超过8万元以上的部分,当年不发给本人,作为风险抵押金 由企业专户储存。在经营者任期届满或中途离任时,经离任审计无问题后连本带息一 次付清。如有因经营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损失的,用其专户年薪抵补。 三、调整经营者年薪收入的列支渠道 将《办法》中规定的“经营者的年薪收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调整为:股 份制企业经营者的年薪收入在国家股本收益中列支,其他领导成员及未实行股份制的 企业领导年薪收入仍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四、坚持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 经营者的年薪收入仍坚持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审计工作要由劳动行政部门指定 的具备审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做专项审计。 附件: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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