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税字(1998)43号颁布时间:1998-07-06

     1998年7月6日 晋财税字(1998)43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8号《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 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1998年2月19日 财税字(199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反映的问题,并结合事业单位的特点,现将事业单位工资在征收所得税 前扣除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 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二、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应按 照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三、凡不符合规定的工资列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