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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电力公司所属电厂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流一发[1995]38号颁布时间:1995-11-06

     1995年11月6日 晋国税流一发[1995]38号 各地布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据反映,在省电力公司所属的一些发电厂中,同时存在着中央机组,地方机组、 集资机组、退役机组,这些机组所需材料由发电厂统一购进,按投资渠道分别实行独 立核算。为保证各独立核算的机组正确计算缴纳增值税,经研究,现对进项税额的抵 扣问题明确如下:   省电力公司所属发电厂购入材料或接受应税劳务,由发电厂统一归集计算进项税 额后,按照各独立核算机组的发电量比例进行分配,从中央机组用转帐凭证分摊到各 独立核算的机组。各机组根据分摊的进项税额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中央机组应对转 出分摊的进项税额在帐务上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填报《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 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时,其进项税额接转出后的余额填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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