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1995]晋财预字第170号颁布时间:1995-09-21
1995年9月21日 [1995]晋财预字第170号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8号《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
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8
号《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已以
(1995)普财预字第61号文予以转发,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5年7月27日 财税字[1995]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8号《关于铁路工
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中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的执行时间由
1994年1月1日改为1995年1月1日。对1994年已征的营业税不予退还。
请依照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