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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1995]晋财预字第170号颁布时间:1995-09-21

     1995年9月21日 [1995]晋财预字第170号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8号《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 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8 号《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已以 (1995)普财预字第61号文予以转发,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5年7月27日 财税字[1995]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8号《关于铁路工 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中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的执行时间由 1994年1月1日改为1995年1月1日。对1994年已征的营业税不予退还。   请依照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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