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黄金饰品“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流一发[1995]33号颁布时间:1995-10-20
1995年10月20日 晋国税流一发[1995]33号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并国税流字(1995)第36号请示悉。关于黄金饰品"以旧换新"方式销
售征收增值税问题,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消费者用旧黄金饰品到金店直接换取新
黄金饰品已构成了"以旧换新"的行为。但鉴于黄金饰品是一种具有保值保质作用的特
殊货物,应区别于其他货物的"以旧换新"。经研究,对黄金饰品"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可按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但金店的加工、修理业务必须符合现行增值
税规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