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晋国税流一发[1995]25号颁布时间:1995-09-19
1995年9月19日 晋国税流一发[1995]25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0号《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1995年8月16日 财税字[1995]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咱1995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
31日止,对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现对复混肥免征
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述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
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
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二、本通知所述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是指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征增
值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免征增值税化肥是指企业外
购或自产财税字(94)004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化肥品种。
三、为简化手续,对本通知到达之日以前已计征入库的复混肥产品增值税税款,
应从企业以后月份应纳增值税税款中抵减,应纳增值税税款不足以抵减的部分,在
1995年底以前由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