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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新疆天牧畜产品贸易中心进口智能温室设备税收问题的批复》通知的通知

冀财税[2003]3号颁布时间:2003-02-17

     2003年2月17日 冀财税[2003]3号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转发< 海关总署关于新疆天牧畜产品贸易中心进口智能温室设备 税收问题的批复> 的通知》(财金便函[2003]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新疆天牧畜产品贸易中心进口智能温室设备税收问 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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