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的通知

地税二[1997]47号颁布时间:1999-12-13

     1999年12月13日 地税二[1997]47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 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81号)转发 给你们,经研究,对我市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自2000年1月1日起 ,一律按照税法规定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凡以前规定与本文有抵触的,应以本 文规定为准,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 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1999年9月28日 国税发[1999]181 号)(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