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和规范普通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颁布时间:2014-05-20

  注: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全文废止。
  为深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简化和规范普通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化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的办理程序和手续

  普通发票票种核定手续在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统称区县局)办税服务厅现场即时办理。

  纳税人办理普通发票票种核定手续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含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原件;

  (三)《发票票种核定表》(一式一份)。

  二、规范纳税人初次核定普通发票的办理标准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初次申请领用普通发票,应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和税控机具类型,在下列组合中自行选择本单位适用的票种核定: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折式,含《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折式,含《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1卷。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申请领用普通发票,依据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相关政策,可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折式或卷式),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或1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依纳税人申请确定,最高持票数量50份。

  (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核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折式或卷式),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或1卷。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核定总面额不超过二万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选择使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核定方法比照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办理。

  三、简化纳税人申请调整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的手续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的需要,申请变更发票种类、提高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增加最高持票数量,按以下标准办理。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的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一万元,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折式)的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一万元和十万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需申请调整普通发票(含《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个体工商户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或折式)的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一万元。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展生产经营业务后,如发生初次选择核定的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发票用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情形,可向区县局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重新在本公告第二条第(一)项的组合中自行选择。选择前需将已领用发票全部开具完毕并经过验旧处理。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偶然发生大额业务,当前核定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或发票版别不能满足需要时,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当月实际领用发票数量达到当前最高持票数量并已全部开具完毕,且当月仍有开票需要时,可申请临时增加最高持票数量。核定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的,每次临时增加的最高持票数量不超过当前核定最高持票数量的一倍;核定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万元的,每次临时增加的最高持票数量不超过当前核定最高持票数量的三倍。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初次申请临时增加最高持票数量手续,应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作为经办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最近连续三个月内有两次办理临时增加最高持票数量记录且已领用发票全部开具完毕并经过验旧处理,即满足办理正式增加最高持票数量的条件,办税服务厅票种核定岗位人员应当依纳税人申请即时为其办理相应核定手续。正式增加的最高持票数量不超过纳税人月临时增加的最高持票数量。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实际领用发票数量达到最高持票数量并已全部开具完毕,且当月仍有开票需要时,可直接办理正式增加最高持票数量手续。每次正式增加的最高持票数量一般不超过当前核定最高持票数量的三倍。

  (六)特定纳税人申请增加最高持票数量,可直接办理正式增加最高持票数量手续,并可一次领用不超过三个月用量的普通发票。

  特定纳税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

  2.区县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特定纳税人在办理之日前两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项的规定。

  (七)纳税人申请调整普通发票票种核定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的后续管理

  (一)对纳税人发票使用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重新核定纳税人最高持票数量和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供应发票。

  (二)对于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和外网对外公告。

  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商业零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推行税控收款机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22号)第二条,《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函〔2009〕400号)第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依纳税人申请办理部分涉税事项规定>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附件第二条第(十八)项、第(十九)项、第(二十一)项、第(二十二)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等有关文件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00号)第(六)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一十万元、一百万元。”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1.发票票种核定表(初次核定适用)

  2.发票票种核定表(变更核定适用)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