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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编办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颁布时间:1999-02-11

     1999年2月11日   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经过多年的发展,在科研 开发、成果转化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绩,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 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共性问题,如独立于企业外运行的科研机构过多;条块分割导 致机构和专业重复,力量分散;尚未建立起“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机制,内 部缺乏活力;投入强度低且分散,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创新少;与企业技术开发结合 少、成果转化难等。为适应国务院机构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这些 科研机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现就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内贸局、煤炭局、机械局、冶金 局、石化局、轻工局、纺织局、建材局、烟草局、有色金属局等10个国家局所属的 242个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的242个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进行 改革,是国务院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科技体制改革的重大步骤。这次改革的指 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以推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 为目标,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速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通过改革, 推动科研院所转制,进入市场,增强科研院所活力,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为国家 和当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   二、这些科研机构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自主选择改革方式,包括转变成企业、 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转为中介机构等。鼓励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经国家批 准继续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少数科研机构,也要引进企业运行机制。按照属地化原则, 这些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后原则上由地方管理。科研机构转制后,要按照有关规定 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整个改革工作在今年上半年完成。在转制的过渡期内,日常管理 工作以国家经贸委和10个国家局为主。   三、对转制的科研机构,给予以下优惠政策:(一)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 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的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其他人员的社会保障参照国家对 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政策执行。(二)享受国家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待遇。(三)5年 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 地使用税。(四)基本建设项目经费,由国家经贸委和有关国家局商国家计委确定投 资基数,给予适当支持。 (五)赋予外贸进出口权。 (六)参加国家科研课题和项目的申请、竞标享有与其他科研机构同等的权利。 (七)已经批准的科研课题和项目继续按原计划实施。   四、科研机构在转制过程中,也要加快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要减人增效,优化资 源配置,提高管理效益,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新机制,增强技术创新 能力,多出人才,多出成果。   五、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由科技部牵头,会同国家经贸委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 外经贸部、中编办、税务总局、工商局等部门,研究提出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 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少数大型科技型企业及科研机构的管理办法), 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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