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1年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缴计划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9-14
2001年9月14日
国家电力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广东省、
海南省、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为确保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三峡基金”)及时足额征缴入库,财政
部拟定了2001年三峡基金征缴计划(详见附件),现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2001年三峡基金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仍按国家电力公司、财政部《关于下
达1998年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缴计划的通知》(国电财〖1998〗137号)执行。
二、2001年三峡基金征缴计划是必成数,不是包干数。请各有关单位按规定将
三峡基金及时足额征收上来。均衡缴入国库,确保三峡工程建设资金需要。
附件:2001年三峡工作建设基金征缴计划
单位 2001年计划数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 73700
其中:本部 36000
河北省电力公司 19100
山西省电力公司 18600
东北三省及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 34150
其中: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 1150
辽宁省电力公司 17000
吉林省电力公司 7000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 9000
华东电力集团公司 18400
其中:上海市电力公司 48000
江苏省电力公司 58000
浙江省电力公司 55000
安徽省电力公司 23000
华中电力集团公司 112000
其中:湖北省电力公司 42000
湖南省电力公司 19000
河南省电力公司 41000
江西省电力公司 10000
西北电力集团公司 18200
其中:陕西省电力公司 6300
甘肃省电力公司 5900
宁夏自治区电力公司 2500
青海省电力公司 2100
新疆自治区电力公司 1400
四川省电力公司 14000
重庆市电力公司 6050
贵州省电力公司 5000
云南省电力公司 4600
山东省电力公司 42000
福建省电力公司 17270
广西自治区电力公司 4300
广东省电力公司 26808
内蒙自治区电力公司 3000
海南省电力公司 680
合计 54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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