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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库[2001]56号颁布时间:2001-09-13

     2001年9月13日 财库[2001]5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 公厅,各人民团体,高法院,高检院:   为真实、准确地反映各单位资产的情况,规范住房改革支出会计核算,根据《行 政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 关问题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适用于2000年底前已售住房和按 “老房老办法”租住的房改房。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 附件: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的有关规定,现就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经费的账务处理:   1.各单位收到拨入的住房公积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拨入住房改革支出经费(住房公积金)   2.各单位在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时: 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 住房公积金支出   贷:暂存款(住房公积金)   3.各单位缴纳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借:暂存款(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4.各单位缴纳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时: 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 房公积金支出   贷:银行存款   二、购房补贴经费的账务处理   1.各单位收到拨入的购房补贴经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拨入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购房补贴)   2.各单位发放购房补贴时:   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购房补贴支出   贷:银行存款   三、住房提租补贴经费的账务处理   1.各单位收到住房提租补贴经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拨入住房改革支出经费(提租补贴)   2.各单位发放提租补贴时:   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提租补贴支出   贷:银行存款   四、出售公有住房收入的账务处理   1.单位收到出售公有住房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出售公有住房收入   同时,按出售固定资产原价,   借:固定基金   贷:固定资产   2.单位使用出售公有住房收入时:   借:其他收入——出售公有住房收入   贷:银行存款   3.单位公有住房购入(购建)价与售出价的差额部分,要在备查案中备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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