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二)(穗府[1995]156号)
穗府[1995]156号颁布时间:1995-12-19
1995年12月19日 穗府[1995]156号
第三章 商品房预售
第二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企
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过开发,将正在建设的各类房屋预先出售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前,应待下列证件,向市房地产主管机关申领预售商
品房许可证:
(一)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预售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合同、建设用地平面四至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文书;
(四)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预售商品房工程总投资的25%(不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和前期开发费),或者预售商品房的基础工程已完成,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
日期的证明。
(五)在本市商业银行开立代收商品房预售款的帐户;
(六)向境外预售的、还应提交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书。
第二十三条 市房地产主管机关自受理开发企业申请预售商品房之日起10天内进行实
施勘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预售商品房许可证。
开发企业领取预售商品房许可证后,方可预售商品房。进行预售广告宣传的,应载明预
售商品房许可证号码,并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与预购人签订预售预购合同。
合同内容包括:预售人、预购人名称或姓名,预售商品房的地点、位置、建筑结构、楼
层面积、单元号码、配套设施、装修标准、售价、交付使用时间、保修措施、违约责任、纠
纷解决办法以及其他需约定的条款。
第二十五条 交易双方签订预售参购合同后,开发企业应在30日内持合同文书向市交
易所办理审核、登记手续。凡未经审核、登记的商品房预售行为无效。
开发企业不得为商品房预购人非法办理转让更名手续。
第二十六条 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后30日内,应向市房地产主管机关申请确认
产权。
未售出的商品房可领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已售出的商品房,由开发企业统一为参购人
领取房地产权属证。
第二十七条 预售、预购商品房应按规定预征税费。
第四章 房地产拍卖
第二十八条 从事房地产拍卖活动的机构必须取得市房地产主管机关核发的房地产拍卖
资格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下列房地产可以委托拍卖机构拍卖:
(一)依法没收或强制收购需拍卖的房地产;
(二)人民法院裁定、判决需拍卖的房地产;
(三)因抵押处分需拍卖的房地产;
(四)因清偿债务需拍卖抵债的房地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委托拍卖房地产,委托人应事先持拍卖委托书、房地产权属证书和其他有效
证明文件,向市房地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拍卖机构方可接受委托,组织拍
卖。
拍卖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房地产,委托人申请拍卖时,还应提
交行政决定书或司法协助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委托拍卖房地产,拍卖机构可以收取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广东省拍
卖业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委托拍卖房地产,委托人应与拍卖机构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合同内容包括:拍卖人、委托人名称或姓名、地址;拍卖标的物的名称、地点、位置、
面积、使用年限及用途;拍卖标的物交付时间、方式、拍卖手续费、价款的支付方式;拍卖
时间、程序、中止和终止的条件;合同有效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拍卖,由拍卖机构在拍卖30日前发布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包
括:拍卖标的物的产权性质、拍卖标的物的基本情况、拍卖时间和地点、竞买人的条件、应
付的保证金,市房地产主管机关批准拍卖的文件名称、文号,以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须在拍卖7日前,向房地产拍卖机构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政府批文;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资信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房地产拍卖机构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合格者发给竞买证书,并收取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抵交所竞得拍卖房地产的部分价款;未竞得拍卖
标的物的,保证金由拍卖机构于拍卖结束后7日内返还未竞得者。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拍卖机构应在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拍卖。在拍
卖成交后的5日内,竞得人应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拍卖转让合同,并应按规定将成交价款汇
入房地产拍卖机构的银行帐户。竞得人不能即时清结时,应交付成交额20%的定金,并自
拍卖成交之日起60日内付清成交价款。
第三十七条 竞得人付足全部成交价款,方可领取所竞得标的物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三十八条 在房地产拍卖中,凡出现竞买报价低于标的物的保留价(评估底价)时,
房地产拍卖机构有权宣布其报价无效,或中止拍卖竞价,但委托人无保留价格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拍卖机构依法收取的拍卖成交价款,除按规定代扣缴有关税费外,
剩余的价款应全额交还委托人。
第四十条 委托拍卖人、竞得人与房地产拍卖机构之间产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出售房地产的,买卖行为无效;有非法所得的,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交易总额10%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售房地产的,责令其补办有关手续、补缴应纳
税费,并处以交易评估价总额5%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办理交易登记擅自出售房地产的,应责令补办登记
手续,补缴应纳税费,并处以交易评估价总额5%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产主管机关责令停止预售,有非法所得的没
收非法所得,并按商品房销售总额5%以上。10%以下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商
品房预售许可证》。
(一)未领取预售商品房许可证而预售商品房的;
(二)擅自涂改预售商品房许可证的;
(三)为商品房预购人非法办理转让更名手续的;
(四)其他违反商品房预售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房地产拍卖资格证从事房地产拍卖活动的,其拍卖行为无效;有非
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由市房地产主管机关处以非法拍卖价总额1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除本章规定由市房地产主管机关处罚的以外,其余处罚由市交易所决定和
执行。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
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人员或拍卖机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由
其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房地产交易的各类合同文书,由市房地产主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契约文本
统一印制。
第五十条县级市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市房屋交易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