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明市招商引资暂行奖励办法的通知(明府字[2002]43号)
明府字[2002]43号颁布时间:2002-06-28
2002年6月28日 明府字[2002]43号
各镇政府、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高明市招商引资暂行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高明市招商引资暂行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的审定。成立高明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
长,市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市府办、市财政局、市招商局、市外经贸局
、市发展计划局、市经贸局、市审计局 、市统计局等部门的负责人为评审工作小组的成员。
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奖励的各项评定审批工作。
评审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招商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招商局
负责人兼任。
第三条 奖励的对象。凡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国内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及
个人(以下统称引资人),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均可享受本办法的奖励。
第四条 奖励的范围。引进的投资,必须是在高明市的辖区范围内从事基础设施建设、
公益事业建设的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和生产经营性企业、农业、旅游业、城市环境保护
及高新科技企业。
第五条 奖励的确认。实际引进的资金、设备到位后,引资人申报奖励资格,必须由项
目投资方、项目实施方(资金接收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及相关资料。具体条件是:
(一)引进的投资,必须是从市内、市外及境外客商引入的项目投资,并以实际投入
(到位)的固定资产资金数额为准;
(二)引进的项目,必须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以项目投产及正常生产一个
月后为准;
(三)实际投入的资金数额,须委托具有验资、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予以确认。验资和评估费用由项目所在地本级财政及引资人按双方各占50%的比例分摊;
(四)引资受奖的起算标准为投资总金额500万元人民币;
(五)具备上述条件的引资人,可于每年年底向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小组及其办公
室申报评定审批。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小组办公室于次年初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核实
、公示,提出奖励方案,报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小组评定、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奖励的标准。获奖者按下列标准计奖:
(一)引进的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含1000万元,外汇资金折算成人民币,下同),
按实际投入的3‰计奖;
(二)引进的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含5000万元),按实际投入的4
‰计奖;
(三)引进的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含1亿元),按实际投入的4.5‰计
奖;
(四)引进的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的5‰计奖;
(五)引进的项目属高新科技项目的(由省级科技部门认定),在上述计奖标准的基础
上,增加1个千分点。
第七条 奖金的分配。获奖者按下列比例分配奖金:
(一)引资人是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金50%奖给单位,50%奖给个
人;
(二)引资人不是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以是外地、外国公民),奖
金全额奖给个人;
(三)投资者自行前来高明投资的,奖金全额奖给投资者;
(四)获奖者获得奖金后,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奖金的兑付。按现行的市、镇财政体制,分别由市、镇政府(区管委会)负责
兑付奖金。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由高明市招商引
资奖励评审工作小组负责解释。此前印发的有关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