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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国有企业破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2]435号颁布时间:2002-06-03

     2002年6月3日 财企[2002]435号 省属有关部门,各市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国有企业实施破产中涉及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债权人、债务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 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对我 省破产企业涉及资产评估项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破产企业资产评估事关破产程序的正常实施和企业人员的妥善安置,有关方 面应予以高度重视。为保证我省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的客观、公正、高效,清算组、上 级企业或主管单位、原企业有关人员及其他相关方应积极支持和配合资产评估工作; 承担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的评估机构,要组织具有丰富执业经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 评估人员和辅助人员参与整个评估工作。评估人员应依照现行的有关评估操作的政策 法规,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认真做好我省破产企业资产评估工作。   二、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实施破产的国有企业在委托评估机构之前,应及时以 书面方式向财政部门报告破产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对该评 估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   三、企业破产清算组可根据法院宣告,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破产企业 全部财产进行评估。破产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以受理破产的申请的人民法院宣告企业 破产并发布公告之日为准。资产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四、为确保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承担我省国有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的机构必须具备 以下条件:   1、成立两年以上、已完成脱钩改制工作具有正式资产评估资格且组织形式为有 限责任公司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兼营资产评估的机构。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内 设独立的资产评估业务部门;   2、拥有5名以上具备执业资格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3、在以往执业过程中没有发生过明显的工作失误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五、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我省国有企业破产项目的资产评估项目一律 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进行备案。从中央下 放地方管理的煤炭、有色等破产企业,凡涉及享受职工安置费由中央财政兜底政策 (即职工安置费在以土地作价、资产变现支付后不足部分经批准由中央财政负责补助) 的,其资产评估的备案工作由财政部受理。   六、按照国有企业破产的有关法规,针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国有企业负债的特殊性, 财政部门只对破产财产的评估情况进行备案,不对负债的评估情况发表意见。   七、为严肃财经纪律,保证我省国有企业破产程序的正常实施,确保国有资产评 估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对未经各级财政部门备案而擅自处理破产财产的,要严肃查处, 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主体(企业、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建立破产企业资产评估后续评价制度。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在破产财产分配结 束之后一个月内将资产处置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破产清算组的报送材料应重点分析 资产处置结果与评估结果的差异情况。财政部门将适时对处置结果组织进行抽查。   九、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关于安徽省破产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内容和格式的具体要求   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基本内容和格式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 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评字[1999]91号)的要求, 同时为了分清委托方与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明确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的工作内容和审 核标准,我们结合破产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对评估报告的内容和格 式作如下具体要求:   一、对《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的具体要求   该说明由破产企业清算组根据破产企业介绍的情况和进驻破产企业后通过核实、 查证等相关工作了解到的情况撰写。由清算组组长签字并加盖清算组印章。   1、评估目的中应明确该企业破产是否经企业主管单位同意,法院是否正式受理 破产申请并公开宣告,还应说明破产企业是否列入中央企业破产计划,是否需中央财 政补助职工安置费用。   2、评估范围中应明确委托评估的资产帐面值是否与审计结果一致,同时,要对 下列事项作特别说明:   (1)根据现行法规列入委托评估范围的已设定抵押的资产帐面值和拟用于承担 担保责任的资产帐面值情况,依法中止的涉及诉讼资产帐面值和被扣押、查封的资产 帐面值以及依法追回的非法转移、放弃的财产权利情况,评估范围是否包括土地使用 权情况。   (2)拟用作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资产与普通资产的划分原则和依据。   (3)评估范围是否包括公益性福利设施及党、团、工会组织占用破产企业的财 产和相应金额;   (4)评估范围是否包括清查中发现的盘盈资产,是否包括帐面值中未反映的无 形资产及其它特许权;   (5)未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和相应帐面值以及未纳入评估范围的原因和依据。   3、评估基准日部分应说明是否以法院宣告破产并发布公告之日作为评估基准日。   4、资产清查情况的说明中应具体说明清查结论,涉及调整事项的应分项说明调 整事由及结果。对清查中发现的存货、设备等的变质、毁损、报废等严重影响资产价 值的事项应另行提交由专业鉴定机构或清算组出具的鉴定情况和结果,清算组应对此 提出处理意见。   5、对清算组以清算资产负债表提交给评估机构的,应说明清算期初资产负债表 的编制是否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的通知》(财会字[1997]28号)的要求执行并简要介绍执行情况。   6、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说明中应明确下列事项:   (1)清算组对破产清算财产拟作的处置方案,包括对有价证券、存货、建筑物、 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及其它特许权等的初步处置方案和拟采取的变现方式;   (2)与已设定抵押资产的帐面值和对应的债务金额及债权人是否放弃优先受偿 权,拟用于承担担保责任的资产和相应的担保金额;   (3)土地使用权的初步处置意见和拟作处理的依据;   (4)经债权人大会决议确认的债权数额,债权人大会未召开或未能确认债权数 额的,应说明清算组初步核定的债权数额。   二、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具体要求   1、评估目的部分应说明破产企业主管单位的批准情况、是否列入中央企业破产 计划、是否需中央财政补助职工安置费用以及所在地法院的受理情况。   2、评估范围部分应对评估操作中涉及的全部资产的种类、各类资产的内容及划 分依据作详细的文字表述,并列示具体评估对象(各资产项目)的帐面值、该部分应 充分披露经核实、查证的涉及已设定抵押、担保、被查封、被扣押等事项的资产和相 应帐面值。应对清算组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是否合法和全面发表专业意见,对未纳入 评估范围的应说明原因并披露其帐面内容和相应帐面值;如评估内容与清算组委托评 估范围不一致,应说明原因。   3、评估基准日部分应明确实际操作中选用的评估基准日,对因特殊情况使评估 基准日与本规定要求不一致的,应说明原因。   4、评估方法部分应对评估范围内各类资产的评估方法全面反映,应明确与所选 用的评估方法对应的具体评估对象和范围,应对清算价格法中变现率(或折扣率)的 确定方法和过程作充分披露,应对评估中采用的特殊方法、区别资产的不同变现方式 所做不同评估处理情况等作详细披露。   5、评估结论中应以“对评估结论的说明”的形式,在汇总表外单独说明评估范 围中包括的公益性福利设施等非经营性资产及涉及诉讼的资产等评估结果,单独说明 “用作抵押、担保的资产”中评估值超过相应债务的资产项目其超过额汇总结果,并 提请清算组及有关当事方充分关注并按现行法规处理。   6、特别事项中应披露下列事项:   (1)经债权人大会决议确认的债权数额或清算组初步核定的债权数额;   (2)评估机构接受清算组的委托核实破产企业债务的,应披露经核实的债务结 果,并单独列示其中的欠付职工工资、欠付社会福利款、欠交税款及职工集资款。   7、评估机构应特别关注并揭示评估基准日至出具报告期间影响评估结论的重大 事项。上述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在此期间分回的投资收益和其他收 益、追回的评估中已做坏帐处理的应收款项、依法追回的法院宣告受理破产案件前六 个月内企业非法处理的财产、获取的其他财产权利和相应价值以及在此期间发生的损 失等。对难以在评估结论中反映也未做反映的上述事项,应说明原因并对其发生情况 和涉及金融逐项予以揭示。   8、备查文件中应包括法院宣告破产并公告的文书复印件、全部抵押、担保合同 (协议)等必备材料。   三、关于资产评估说明的具体要求   1、评估机构的清查核实说明中应明确清查范围是否包括了所有委托评估的资产, 是否存在影响资产清查的事项和原因,是否有调整事项及其原因,以及调整结果是否 与清算组取得一致意见等。   2、对评估中依照的行业特殊政策、重要法规依据,及评估中参考的破产企业所 在地的有关价格标准、参数和相关信息应予逐条列示并附在评估报告书备查文件中备 查。   3、评估技术说明中,全面、详细地说明各类资产的评估方法、评估程序与结果, 应充分披露变现率(或折扣率)的考虑因素、确定过程及结果,说明不同处置方式下 的资产的区别处理情况,说明对拟用作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资产与普通资产在评估 方法上的区别处理情况以及对涉及诉讼资产的评估方法等:   四、关于评估明细表的具体要求   1、破产企业资产评估明细表的资产科目设置参照财政部下发的《国有企业试行 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财会字[1997]28号)中资产负债表的 会计科目设置,评估结果汇总表格式参见附表。对因破产清算资产中不涉及抵押、担 保事项,或是涉及抵押、担保事项的资产和金额较少,或是由于抵押权人、保权人放 弃优先受偿权的,明细表和汇总表格式可仍按91号文件规定的格式出具。   2、对“用作抵押、担保的资产”中评估值超过相应债务的资产项目,其超过部 分应在普通资产的相应资产科目明细表中列示,并作备注。对列入普通资产的上述超 过部分总额应在评估结果汇总表的表外作附注反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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