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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意见(试行)》的通知

皖资发[2002]13号颁布时间:2002-04-12

     2002年4月12日 皖资发[2002]13号 省属各企业: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省属企业国有资 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省委皖 发[2001]5号、省委办公厅[2001]18号、38号文件、省政府200 2年33号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结合省属企业的实际,我们制定了《省属企业国 有资产管理暂行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 意见,请及时报告省属企业国资办。 附件: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省属企业 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 省委皖发[2001]5号、省委办公厅[2001]18号、38号文件及省政府 2002年第33号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省财政厅负责国有资产宏观政策管理, 安徽省人民政府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国资办”)负责具 体政策在省属国有企业的执行和落实。结合省属企业的实际,制定本暂行意见。   第二条 本暂行意见适用于国有资产纳入管理范围的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省属企业国 资办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 度,负责国有资产的经营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 本暂行意见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 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省属企业国资办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 订并实施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办法,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具体负责企业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等基础工作的管 理;   (二)根据省政府决定承办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考核其经营效果并对经营者 薪金报酬和奖惩提出建议;   (三)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和国有资产处置重大事项的备案管理;   (四)负责省政府派出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六)省政府授予行使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第六条 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负责国有资产的经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 值。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经营企业的国 有资产;   (二)建立健全内部各项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负责企业内各项国有资产的管理;   (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负责企业各项资产的处置;   (四)组织企业内部的考核和评价,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五)负责向省属企业国资办报送国有资产报表;   (六)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行使其他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   第三章 基础管理   第七条 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占有、变动和注销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 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第八条 企业发生产权变动、财务和账务发生异常情况、申请核销国家资本金以及 依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进行清产核资的,应当向省属企业国资办申请。   第九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时,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十条 企业发生涉及国有资产的产权纠纷,应在维护国有权益的前提下,由当事 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省属企业国资办申请调处。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等涉及国有资 本变动的,应当向省属企业国资办申报。   第四章 运营的管理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国资办对企业国有资产区别不同情况实施授权经营或目标经营, 并通过与企业签定授权经营责任书或目标经营责任书明确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按规定向省属企业国资办申报国有资产经营目标管理实施方案, 经审核、确认后实施。   第十四条 符合授权经营条件的集团公司应当按规定申请省政府批准授权经营。   第十五条 企业投资、对外担保必须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坚持谁决策、谁负责的 原则,建立可追溯个人责任的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议事制度。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国资办通过省政府派出监事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重大决策及 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编制国有资产报表并报送省属企业国资 办,不得虚报、漏报、瞒报、迟报和拒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国家规定条 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条 省属企业国资办每年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状况进行考核评价。依据考 核结果,拟定对经营者的薪金报酬意见,并作为企业领导人员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省属企业国资办应对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以 下问题,分别采取责令限期纠正、追回损失或者通报批评等方式处理,并视情节轻重 对企业领导及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在评估中故意压低资产评估价值的;   (二)企业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或者不按规定报送国有资产报表、不如实提供 有关情况的;   (三)企业违反规定,将资产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或 者无偿量化给个人的;   (四)企业不按规定申报国有资产变动事项或者取得资产不按规定办理资产转移 手续的;   (五)企业违反规定投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产权激励制度、 侵蚀国有权益的;   (六)国有股持有单位、中方出资者或合作者及其委派的股权代表与他人串通, 损害国有权益的;   (七)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或制定的内部国有资 产管理制度未报省属企业国资办备案以及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条 省属企业国资办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暂行意见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国有资产管理的 具体制度,并报省属企业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意见由省属企业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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