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14日 财企[2002]203号
各市财政局、国资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备案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和《关于开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
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企[2002]4号)等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
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自今年四月一日起正式实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制和备案制。各级
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的过渡工作,原已立
项的评估项目应尽快按合规性审核方式受理完毕。
二、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
(一)省财政厅受理核准的评估项目
1、地方企业发起设立或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各种股票;
2、地方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3、地方企业以实物资产(含无形资产)收购上市公司股权或认购上市公司应配
股份;
4、地方企业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购并、出售或置换等;
5、地方企业为控股股东的上市公司的分立或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合并;
6、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我省国有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
7、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二)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
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核准。
(三)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委托评估机构之前,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财政部门报
告有关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
三、除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备案工作实行分
级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省属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企业的资产评估备案工作。
市、县管理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可比照办理。
四、各级财政部门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财政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项
目备案表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有关经济行为审批等相关手
续的必备文件。
五、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资产评估
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时,占有单位应就
其差异原因向同级财政部门作出书面合理解释说明并征得财政部门认可。
六、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办理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手续时,除向财政部门
报送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打印文本的同时,还应以
软盘或光盘的形式报送相应的电子文本(WORD格式文件或PDF格式文件)。
七、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备专人负责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尽快按照有关规定程
序和要求刻制“××(单位名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即专用章名称),
制定有关评估项目备案管理的内部工作制度,并及时将印模和内部工作制度报省财政
厅企业处备案。
八、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评估项目统计报告制度,各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
15个工作日内将管理的评估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
九、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和工作方式、加强监督管理,做好国产资产评
估工作的核准、备案、拍查及有关统计等监管工作,及时制裁违法行为,确保国有资
产评估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十、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对评估项目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
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企业处联系。
附件1: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