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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会计处理的通知

沪财会[1999]97号颁布时间:1999-10-08

     1999年10月8日 沪财会[1999]97号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9)115号]的规定,现将本市增 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会计处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般纳税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定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于1999年7月31日止 尚未抵扣完毕,经税务机关批准准予抵扣1998年底前欠缴“两税”的部分,应借 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 科目;同时,将核定冲抵欠交1998年底前增值税的部分,借记“应交税金--未交 增值税”科目,核定冲抵欠交1998年底前消费税的部分,借记“应交税金--应交 消费税”科目,按上述的合计数,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科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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