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等八部门关于鼓励外商投资上海农业领域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1999]17号颁布时间:1999-05-05
1999年5月5日 沪府发[1999]17号
市政府同意市农委、市外资委、市计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房地局、上海海
关、农行市分行《关于鼓励外商投资上海农业领域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
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鼓励外商投资上海农业领域的若干意见
为推进上海农业现代化建设,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加快农业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鼓励外商投资上海农业领域,提出如下若干
意见:
一、鼓励投资农业领域的重点
鼓励外商投资的上海农业领域,包括种植业、养殖业、为农服务的先进装备业、
农副产品加工业、生态环境保护、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业高新技术等领域。围绕种
子工程、生物工程、温室工程、绿色工程,重点鼓励投资种子种苗、现代温室、农业
机械、农用生产资料、生物技术(制药、肥料、疫苗)、农业精深加工等行业。
根据1997年12月29日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以下
18个门类,作为鼓励类外商投资的项目范围:
(一)滩涂开垦、开发(含有军事设施的除外),中低产田改造。
(二)果树、蔬菜、花卉、牧草等农作物优质高产新品种、新技术开发。
(三)蔬菜、花卉无土栽培系列化生产。
(四)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五)优良种畜种禽、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六)名特优水产品养殖。
(七)高效、安全的农药原药新品种(杀虫率、杀菌率达80%以上,对人畜、
作物等安全)。
(八)高浓度化肥(钾肥、磷肥)。
(九)农膜生产新技术及新产品开发(纤维膜、光解膜、多功能膜及原料)。
(十)动物用抗菌原料药(包括抗生素、化学合成类)。
(十一)动物用驱虫药、杀虫药、抗球虫药新产品及新剂型。
(十二)饲料添加剂及饲料蛋白资源开发。
(十三)粮食、蔬菜、水果、肉食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干燥、加工新技术、
新设备。
(十四)林业化学产品及林区“次、小、薪”林和竹材的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
品。
(十五)综合利用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十六)节水灌溉新技术设备制造。
(十七)农业机具新技术设备制造。
(十八)生态环境整治和建设工程。
二、鼓励政策
(一)对鼓励类外商投资农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
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外商投资农业所引进的优良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
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凭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在2000年底前免征进口
环节增值税。
(三)投资农业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资农业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自
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
(四)外资农业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如将其从该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海的
农业项目,投资期限在五年以上,可按规定全部返还或部分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
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外商投资农业企业与国内科研部门合作,参与上海科教兴农活动,可申报
上海市科教兴农攻关项目课题。
(六)外商投资鼓励类农业项目,经区、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通过向政
府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方式使用集体土地。经市农委、市科委、市外资委认定为先进技
术、产品出口型企业的,市财政视情对农用土地使用费给予一定的减免。
(七)凡引进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经过区域试验和生产性试验,证明有较高效
益的项目,无形资产可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入股。试验期间的品种和技术,经市农委、
市科委认定后,市财政可视情给予农林特产税的减免。
(八)凡属于鼓励类外商投资农业项目,在外汇自行平衡的条件下,可自行决定
产品的内外销比例。
(九)经市农委认定的外商投资农业产业化经营或农业综合开发重点项目,符合
银行贷款条件的,银行将优先安排贷款,并予以享受相应的政府农业产业化专项优惠
政策。
(十)对涉及配额的外商投资鼓励类农业项日,可优先办理申报申领进出口配额
的手续。
本意见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