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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保发[1999]83号颁布时间:1999-10-18

     1999年10月18日 沪劳保保发[1999]83号   经市政府同意,自1999年7月1日起,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 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80元。   上述费用从原渠道列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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