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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沪民优发[1999]19号颁布时间:1999-06-23

     1999年6月23日 沪民优发[1999]19号   根据[沪民优(1993)47号]《关于提高本市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 费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革命伤残人 员护理费标准;本年度护理费新标准计算基数为1030元;各等级护理费标准计发 及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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