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会[1999]20号颁布时间:1999-02-13
1999年2月13日 沪财会[1999]20号
接财政部财会函字[1999]2号《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
充规定的通知》,我局在《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
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的通知及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实施范围问
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会(1999)6号]中第2点已对相关问题作了说明,
现再将该补充规定全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
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会(1998)37号]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9年1月21日 财会函字[1999]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
我部《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
(财会字[1998]66号)文件发布后,我们收到各地来电、来函,询问我部发
布的《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7]72号)文
件是否还执行。现将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清产合资时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
有关清产核资评估的帐务处理办法,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二、企业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投出资产经评估确认的价值
大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按我部财会字[1
998]6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投出资产经评估确认的价值小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
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企业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再次评估如为增值的,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增值,应按再
次评估增值计算的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贷方,再次评估增值扣
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作为增加“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处理;若该项
投资原为评估减值,应将再次评估增值在原评估减值计入损益的范围内抵消,记入
“营业外收入——投资再次评估增值”科目,未抵销的增值,首先计算出未来应交的
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贷方,其余部分增加“资本公积——关权投资准备”。
企业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再次评估如为减值的,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增值,应将再
次评估减值在原评估增值的范围内抵销,冲减“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和“递
延税款”,未抵销的减值记入“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科目;若该项投资原
为评估减值,其减值继续记入“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科目。
三、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极其处置,按我部财会字[1998]66号文件的规定
执行。
四、外商投资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资产评估增减值的会计处理,按我部
财会字[1998]6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我部发布的《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
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7]72号同时废止。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