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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建立承办地方金融、证券期货等企业审计业务实行申报备案制度的通知

沪财会[1999]69号颁布时间:1999-07-26

     1999年7月26日 沪财会[1999]69号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本市财务会计工作秩序,加强对地方金融、证券期货等企 业和上市公司、国有大型企业的经济运行状况的监督,强化对事务所的业务质量的监 管,帮助和促进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保证审计质量,决定对本市 事务所建立承办地方金融、证券期货等企业和上市公司、国有大型企业审计业务实行 申报备案制度。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事务所承办地方金融、证券期货等企业(包括地方商业银行、证券期货机构、信 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上市公司、国有大型企业等企业的审计业务。   二、申报内容   事务所承办上述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中报)、企业购并、资产重组、企业 筹资、上市公司调整利润分配、验资等业务。   三、申报对象   承办上述企业审计等业务的各事务所。   四、申报办法   1.事务所在承办上述企业审计等业务后15日内,将有关企业的名单及承办业 务项目的内容报送市财政局及有关主管财政部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2.事务所承办上述企业审计等业务,应在出具报告后的15日内将审计报告送 市财政局和该企业主管财政部门以及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3.事务所在承办企业审计等业务过程中,对重大事项的调整处理,应在送交报 告时,予以说明。   五、审计责任   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应认真履行中国注册会 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要求执业,如果违反上述准则,因 过失出具虚假报告或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加强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业务质量抽查制度,定期对被审计企业进行抽查,以检验会 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抽查比例一般不得低于10%。对抽查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 及时报告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核实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家 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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