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人事局关于印发《200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办法》的通知
沪财会[1999]79号颁布时间:1999-08-11
1999年8月11日 沪财会[1999]79号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2000年度会计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安排的通知》[财会考办字(1999)13号]精神和安排,2
00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00年5月20、21日举行。现
就200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办法规定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政策包括报名条件等,仍按财政
部、人事部《关于1999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
(1998)15号]执行。
一、考试级别
1.初级资格考试(原会计员考试和助理会计师考试)。
2.中级资格考试(原会计师考试)。
通过考试取得初级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人事部职称司《关于获得初级专
业技术资格人员聘任职务问题的函》[人职司函(1995)71号]的规定,聘任
相应会计员或助理会计师职务。
二、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有关财
政经济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2.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
3.取得会计证,并在会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以上所列的基本
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2.中等专业学校非财经专业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3.中等专业学校财经专业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4.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非财经专业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财经专业毕业。
(三)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以上所列的基本
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非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大学专科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非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4.大学本科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
5.国家机关具有正规全日制院校财经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会计人员,从事
会计工作满4年。
6.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7.博士研究生毕业。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非会计系列专业职务的在岗会计人员,符合以上所
列的基本条件者,可报名参加相同层次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加初级资格考试
的,须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须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五)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会计人员,不论是否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只要继续在会
计岗位上工作(包括已办理离退休手续被返聘的会计人员),经聘用单位证明,可按
有关规定报名参加相应档次的资格考试。
(六)1998年底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员资格的,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拟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时,还须通过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1998年底前通
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的,视同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初级资格。199
8年底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的,视同取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三、考试科目和安排
(一)关于考试科目。
1.初级资格考试设3个考试科目,包括:成本会计、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
务。
2.中级资格考试设3个考试科目,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
统一年度考试中3个考试科目全部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每年5月份举行。2000年考试日期定为5月2
0日、21日。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时间 考试档次及考试科目
2000年5月 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
20日9:00~11:30 成本会计 财务管理
20日14:00~16:30 经济法基础 经济法
21日9:00~12:00 初级会计实务 中级会计实务
四、报名时间和办法
(一)报名时间:1999年9月4日至9月15日(包括星期六、日)上午
8:30-11:30,下午1:30-4:30
(二)报名地点:全市按区、县、地区(梅山)分别设立21个报名点
(三)报名办法及要求
1.采取属地原则。中央在沪单位,外省市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和区、县属单位
的会计人员,均按单位所在区县报名应试。
2.报考人员须在填写《考试报名表》的同时,还需用2B铅笔填涂报名卡。报
名表各栏目内容须经所在单位审查并加盖单位公章。考生所在单位集体汇总后,应按
公布的报名日期和要求,携带每位报考人员的报名表、报名卡、身份证、会计证、学
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同底版照片3张(报名表、准考
证、准考证存根各1张),到指定地点办理集体报名手续。报名时应带的证件,均要
原件,并附复印件。原件交验后退还,复印件则作为报名表附件留存。
3.本市各区、县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设置的报名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
求,及时组织考试报名工作,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人事部《关于1999年会计专
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做好报名的资格审查工
作,不得放宽报名条件。
在报名资格审查中,必须审查报考人员报名登记表、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和会计
证的原件,不得以证件复印件代替原件。如遇特殊问题,应及时向市考办反映,不得
自作主张,各行其事。
市财政局将把报名工作质量列入对各区(县)财政局会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的内
容,一旦发现由于报名机构把关不严而造成不符合条件者报名应试的情况,则取消考
试年度所在区(县)财政局会计管理工作先进集体(综合项)的评比资格。
五、收费
报名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生,按规定每人应缴报名费10元,考
务费75元,该费用在报名时一次付清。
六、考试用书
(一)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征订2000年度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的通知》财会考办字(1999)17号文,2000年
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初级、中级两个级别。初级资格考试设3个考试科目,
包括初级会计实务、成本会计、经济法基础;中级资格考试设3个考试科目,包括中
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
在上述考试科目指定用书中,除《经济法基础》和《经济法》外,其他四门考试
指定用书可继续使用1999年度考试指定用书(1998年版)。全国会计考办在
重印上述考试指定用书时.对《初级会计实务》、《中级会计实务》中的个别内容作
了必要调整和注释,并对《初级会计实务》、《成本会计》、《中级会计实务》、
《财务管理》中的个别错、漏之处作了勘误,单独印制了“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
试指定用书调整说明与勘误(初级资格)”和“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定用书
调整说明与勘误(中级资格)”,供各地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在组织报名时免费向持有
1999年度考试指定用书的考生发放。新报名的考生在报名时,应订购经过调整与
勘误后重印的上述四门考试指定用书。
由于国家新颁布实施了《证券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全国会计
考办根据人事部重新审定的《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和《经济法考试大纲》,重新编
写了《经济法基础》和《经济法》两本考试指定用书,所有考生均应使用新编的《经
济法基础》或《经济法》复习应考。
(二)为了帮助考生了解、掌握考试大纲、考试指定用书的内容,规范考试用书
市场,正确引导考生学习,全国会计考办新编了考试参考用书《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
格考试学习指南》、《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学习指南》。上述两本学习指南中
的“经济法基础”和“经济法”部分均是重新编写的,“初级会计实务”和“中级会
计实务”部分是在原书的基础上作了适当调整,其他部分内容只对原书个别错、漏之
处进行了勘误。
鉴于法律、法规的变化,全国会计考办重新编辑了《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参考法规汇编》和《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试题及答案汇编(1999年)》,
作为2000年度考试的参考用书,由考生自愿订购。此外,全国会计考办还编辑了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法规资料选编》,主要供各级财政、人事部门及会计考
试管理机构订购和使用。
(三)为了让考生尽快拿到考试用书复习迎考,考生应在报名点订购考试用书,
以免延误发行。各报名点在组织报名订书时,不准向考生搭售其他渠道的所谓习题集
或模拟试题等书籍。
(四)为了保证印刷发行工作及时进行,各报名点在组织报名时一并征订考试用
书和预收书款,各报名点请务必于9月23日前,将征订考试用书数量上报市财政局
会计处(如超过时间上报,将作为第二次征订,供书时间不能保证)。
各报名点于9月29日前将征订考试用书书款集中缴市财政局会计处。
七、考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由市财政局和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委托市任职资
格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