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继续贯彻10号令进一步提高我市资产评估工作效率的通知
津国资[1996]100号
颁布时间:1996-05-09
1996年5月9日 津国资[1996]100号
各评估机构:
根据市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的精神,为进一步提高资产评估工作效率,继续
贯彻落实《天津市财政税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的若干规定》(市政
府10号令),加快资产评估操作进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批准立项并签订评估委托书,被评估资产账实相符、资料齐全的项目,
资产评估机构操作时间要按政府公布的10号令执行,即:
评估资产账面原值在三百万元及以下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评估资产账面原值在三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及以下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评估资产账面原值在一千万元以上、三千万元及以下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评估资产账面原值在三千万元以上、六千万元以下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评估资产账面原值在六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评估资产账面原值在一亿元以上,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内完成。
二、评估机构要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对今年以来评估项目进行一次对照检查,并
于六月份开始每月3日前报送《资产评估项目完成情况表》(附后)。评估机构在操
作期限内难以完成规定的评估工作的,由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协调到能按期承担的机构
评估或协调后与其他评估机构联合完成评估项目(特殊情况除外)。
三、评估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有一至二次不能按期完成评估工作的,给予通报
批评,多次不能按期完成评估工作的,暂时取消其评估资格。
四、本通知自即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