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审批办法》的通知
津国资[1996]73号颁布时间:1996-04-02
1996年4月2日 津国资[1996]73号
各企业主管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国资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市属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审批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国有
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津政发[1996]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天津市市属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市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审批办法
一、为规范我市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存量资产的
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资产流失,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企
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津政发[1996]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
法。
二、本办法所称企业产权交易,是指有偿出让或受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包括上
市公司及定向募集公司的股份转让)。
三、产权交易包括企业的整体产权或部分产权的交易。
四、凡拟进行产权出让的企业,应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工作须委托经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承担,评估价值要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
认,并以此做为企业出让产权的基价。
五、企业出让产权,需经拥有该企业产权的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审核同意(对
尚未明确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的企业经其主管局审核同意),再报送市国有资产管
理局审批后,方可进行产权转让。未经批准,企业及有关单位不得自行决定转让产权。
六、企业出让或受让产权,应通过合法的产权交易中介机构进行;属本办法规定
范围内的所有的产权交易,必须经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做为
交易双方单位增减资产的合法凭证。
七、凡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的企业产权交易项目,国资部门、财政部门将不予以
办理国有资产增减的有关手续。
八、企业产权转让净收入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九、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产权交易的审批办法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