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评估、验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资[1996]26号颁布时间:1996-02-02
1996年2月2日 津国资[1996]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各行政、事业主管局,各社会团体,各区、县财政局
(国资局),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
产评估、验资工作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39号,以下简称《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凡我市事业单位发生下列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情况时,应按照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
则〉的通知》(津国资综[1992]12号)和本《通知》规定,对转为经营性的
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1.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兴办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的;
2.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进行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的;
3.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兴办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的;
4.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进行出租、出借的;
5.用非经营性资产办理抵押贷款的;
6.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局认为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况。
二、事业单位发生上述需进行资产评估情况的,应按照隶属关系,向市或区、县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评估立项,其立项申请报告需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附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及有关的资产报表。
三、凡我市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和法定的验资机构在对事业单位的非经
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进行资产评估或验资时,必须严格执行《通知》的规定。
附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评估、验资工作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39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