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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调整地方储备粮油费用补贴标准的通知

财企二[1995]55号颁布时间:1995-08-05

     1995年8月9日 财企二[1995]55号 市粮食局:   根据我市粮油储备费用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市领守同意,经研究决定调整我 市地方储备粮佃储存费用补贴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储备粮油储存费用补贴,由现行的粮食每年每斤五分五厘调整为每 年每斤六分五厘,食油每年每斤七分三厘调整为每年每斤八分三厘。   二、地方储备粮油储存费用补贴的财务处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企业 收到财政拨补的地方储备粮油储存费用补贴,作为国家补贴收入,计入企业损益。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市财政局财企二[1993]2 1号《关于放开食油购销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和财企二[1993] 42号《关于地方储备粮食费用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中,除本通知修改的部分 外,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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