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调整地方储备粮油费用补贴标准的通知
财企二[1995]55号颁布时间:1995-08-05
1995年8月9日 财企二[1995]55号
市粮食局:
根据我市粮油储备费用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市领守同意,经研究决定调整我
市地方储备粮佃储存费用补贴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储备粮油储存费用补贴,由现行的粮食每年每斤五分五厘调整为每
年每斤六分五厘,食油每年每斤七分三厘调整为每年每斤八分三厘。
二、地方储备粮油储存费用补贴的财务处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企业
收到财政拨补的地方储备粮油储存费用补贴,作为国家补贴收入,计入企业损益。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市财政局财企二[1993]2
1号《关于放开食油购销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和财企二[1993]
42号《关于地方储备粮食费用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中,除本通知修改的部分
外,其它部分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