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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我市国有商业、粮食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企二[1993]132号颁布时间:1993-11-15

     1993年11月15日 财企二[1993]132号 各商业企业主管局(公司),市粮食局,财税系统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新财务制度,我局下发《关于我市 国有企业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以及有关的补充 通知后,企业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又提出了一些问题需加以明确。根据财政部有关 规定,现就国有商业、粮食企业(包括商业、粮食系统中的工业、饮服等企业) 执行新财务制度的若干问题做如下通知。   一、资本金出现负数的处理问题   企业按国家规定调帐时,以资本金不出现负数为原则。对企业在新老制度衔 接转帐过程中,资本金出现的负数,应视其性质区别处理:属于固定基金、流动 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等资金出现的负数,转入资本公积金;属于企业发展基金( 生产发展基金)、调剂基金、后备基金以及从留利中提取的承包风险基金等资金 出现的负数,转入盈余公积金。   二、财产损失的处理问题   1、企业商品在运输、保管、加工、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自然损耗,应制定合 理的商品损耗定额并报有关财税部门备案。   2、企业要建立财产物资的盘点制度,定期对财产物资进行清查盘点。对流 动资产、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要经过审查批准后按有关财务制 度规定分别进行处理。对于财产损失的审批权限,企业暂按以下标准掌握。每笔 流动资产净损失额和单台固定资产净损失额在10万元以内的,由企业负责人审 批,并报有关财税部门备案;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经企业负责人审 查签署意见后报有关财税部门审批。   3、对于坏帐损失的审批权限,企业暂按以下标准掌握。企业应收帐款因债 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或资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部分,在取得债务方当地 县以上法院有关法律文书后,由企业负责人审批。因债务人逾期末履行偿债义务 超过三年仍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零售企业(含零售兼批发企业)、商办粮办工 业及饮服等企业每笔应收帐款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内的,批发企业(含批发兼零 售企业)每笔应收帐款损失金额在20万元以内的,由企业负责人审批,并报有 关财税部门备案;超过以上数额的,由企业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后,报有关财税 部门审批。   三、彩电特别消费税、国产化基金挂帐处理问题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0)11号文件规定,从1990年3片15日 起,调低国产彩电的特别消费税、取消在价外征收的国产化基金,对3月15日 商业企业库存国产彩电中已征收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基金部分的退税和退基金问 题,在清理核实库存数量的基础上,原则上应由税务部门退税、工业生产企业退 基金。新制度实施后,商业企业对税务部门和工业企业仍未退足的彩电特别消费 税、国产化基金,应继续催促税务部门和工业企业按国务院文件规定退补。对税 务部门确实无法退补彩电特别消费税造成的挂帐,企业在调帐时冲抵盈余公积金; 对工业生产企业尚未退补国产化基金造成的挂帐,企业在调帐时作其他应收款处 理。   四、新老制度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不一致的折旧处理问题。   企业执行新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后,对按老制度规定还未提足折旧,但按新 制度规定折旧年限已到期的固定资产,应按新制度规定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率继 续提取折旧,直到提足应提折旧为止。   五、试营业期间固定资产作价、折旧处理问题   企业在试营业期间,对虽已交付使用(试营业)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 应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同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决算数调整原估 价和已提取的折旧;对已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按新制度规定汁价转入固定 资产,并计提折旧。   六、1991年一次性专项削价处理库存商品财务处理与新制度衔接问题   执行新财务制度后,市财政局财企二(1991)48号文件对1991年 一次性专项削价处理库存商品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商业企业按实际处理商 品的销售额归还银行贷款。对归还的这部分贷款,在1994年3月底以前,企 业仍可继续比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虚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专项削价损失全 部处理完毕后,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虚提利息如有多余,其多余部分经市财政局审 核,按50%分别转增国家资本金和盈余公积金。   七、新制度实施后,几项费用的列支渠道处理问题   1、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开支标准制定企业的差旅 费管理办法,并报送有关财税部门备案。企业发生的差旅费按经营和管理人员分 别计入经营费用和管理费用。   2、企业停薪留职人员上交企业的各项收入列入营业外收入。   3、实行提成工资企业提取的提成工资按生产经营人员和管理人员分别计入 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   4、企业交纳的团体会费(包括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会费)、办公费、 微机联网安装费、电话初装费,职工公有住房集中供热补助费、家属委员会会费、 城市煤气管理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实行工效挂钩企业提取的效益工资等,在企 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5、企业搬迁费,落实政策补发的工资等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6、企业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包括职工医药费、煤气初装费、职工住 房补助、福利设施用品用具等在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年终企业福利费发生 的超支数额可转入管理费用,但在计征所得税时调整为计税利润,照章征收所得 税。停止执行按职工人数每月计提10元福利基金的办法。   7、企业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应按营业收入扣除销售折让、折扣和销售退回后 的净额和规定比例掌握。对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在计征所得税时,调整为计税利 润,照章征收所得税。   8、企业按规定支付的各种价格补贴,按不同人员构成随工资列支渠道分别 在有关费用项目中列支。   9、企业购买办公、经营用房使用权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列作无形资产, 其摊销期按相应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定。   八、企业递延资产摊销期限问题   企业递延资产要合理摊销,除开办费以外,其余递延资产原则上不长于5年, 对数额较大摊销期限确需延长的,要报经有关财税部门批准,但一般不得长于1 0年。   九、赞助费、捐赠支出、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以及罚款的列支问题   企业支付的赞助费、捐赠支出、赠偿金、违约金以及除违反税法以外的滞纳 金和罚款等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除公益性救济捐赠外,其他各项目在计征所得 税时调整为计税利润、照章征收所得税。   十、企业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处理问题   企业认购国库券所得利息收入作为投资收益处理,按规定免交所得税。   十一、新制度实施后企业利润分配处理问题   1、企业可按照不低于税后利润(扣除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滞 纳金、罚款和应在税后利润中列支的有关项目数额和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数 额)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2、执行提成工资制度的企业,在提成前按利润提取企业发展基金的办法停 止执行。企业提取提成工资的利润仍按扣除应提企业发展基金后的利润数额计算。   3、企业在税前按利润总额提取补充流动资金和按新产品销售额提取营销风 险基金的办法停止执行。   十二、联营企业利润分配及所得税征管问题   新财务制度实施后,有关联营企业利润分配及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问题,按市 财政局财企一(1993)273号《关于联营企业实现利润实行“先税后分” 办法的财务处理及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规定》执行。   十三、粮食企业1993年6月底以前和以后发生亏损处理问题   对粮食企业1993年6月底以前发生的亏损,应分清责任,确属应由粮食 企业自行弥补的超亏部分,转入待分配利润、以负数反映,按新制度规定用企业 以后年度利润弥补。新制度执行后,粮食企业发生的经营性亏损也应由企业用以 后年度利润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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