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关于印发《天津市培训经费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事[1995]92号颁布时间:1995-12-11
1995年12月11日 财事[1995]92号
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市领导批示,我局拟订了《天津市培训经费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如文
天津市培训经费有关问题的规定
开展大培训工作,是提高我市人员素质,培养跨世纪人才,发展和振兴天津
的重大举措。各有关部门要充分重视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增加培训经费的投入,
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工作水平。按照市培训工作会议精神和市领导的指示,
根据我市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制定本规定。
一、培训经费
开展培训工作所需经费,实行政府、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
财政预算安排的年度培训经费预算,包括成人教育经费,党干群事业费中的
培训经费,财政安排各系统的干部训练费,财政供给单位经费预算中的职工教育
经费等,还有劳动部门负责管理的“失业保险基金”中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财政供给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非财政供给经费的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
体等各单位,都要优先安排培训经费。经费来源主要是,按职工工资总额1.5
%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的工会经费中的25%一3
7.5%的职工教育经费。
除此以外,培训经费如有不足,行政事业单位可用经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资
金补足,企业可以从自有资金中解决。
受培训个人要按规定负担应交纳的学费和杂费。
二、经费管理
财政安排的年度培训经费预算,要保证合理的增长。各单位要按规定比例提
取职工教育经费,并妥善安排合理使用。
为切实搞好培训工作,各单位要认真总结上一年度培训计划的落实情况和培
训经费的使用情况,明确下一年度的培训任务,制订培训经费的使用计划。
各单位要有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管理培训经费,财务部门要设专户核算培训
经费,以保证培训经费的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培训经费的管理,对本部门本单位培训经费使用情
况的检查监督,提高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
三、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