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调整专职接待外宾工作人员外事服装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财事(1992)57号颁布时间:1992-12-30
1992年12月30日 财事(1992)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大专院校:
根据财政部、外交部(92)财外字第278号《关于修订接待外宾费用开
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规定精神,对我市现行的天津市财政局、天津
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财事(1988)32号《关于修订专职接待外宾工作人
员外事服装补助费规定的通知》中的外事服装补助费标准做如下调整:
1、常年专职从事外事工作,陪同外宾的翻译、干部(一线人员),可根据
需要配备外事服装。制装补助费标准控制在三百七十五元以内,由第一次补助制
装算起每满两周年再发给更新服装补助费二百二十元。
2、经常参加外宾接待工作的翻译、干部及有关后勤人员(二线人员),外
事服装补助标准控制在二百六十五元以内,由第一次补助制装算起每满两周年再
发给更新服装补助费一百六十五元。
3、调整后的制装标准,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市财政局、市政府
外事办公室财事(1988)32号《关于修订专职接待外宾工作人员外事服装
补助费规定的通知》的有关标准的部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