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关于制发《天津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财事[1996]307号颁布时间:1996-03-29
1996年3月29日 财事[1996]307号
各级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中央
驻津单位:
现将重新制定的《天津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天津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
支的规定>的通知》(财文字[1996]2号)文件精神,为保证我市国家机
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
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
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
计发。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略)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一九九三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
以上(含1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尚未达到
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
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
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五条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
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市长、副市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
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
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乘坐飞机的批准权,市级单位要经局领导批准。
(四)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3元,包干使用,不再凭
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
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五)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
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包括第九条规定的各种会议)和各种训练班的人员;
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
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本办法的出差人员。
第六条乘坐火车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
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下列
比例计发给个人补助费:
(一)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和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
60%计发;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计发;乘坐新
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
调直达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
(二)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本条(一)
款规定的硬席座位票价的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规定,也不发
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第六条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
每夜按第八条(一)款规定的标准,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到外省(市)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
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
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补助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
(二)到外省(市)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
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
一般地区4元,特殊地区6元。
(三)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
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可凭车船票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
(四)本市工作人员跨区至本市其他区县出差,因工作需要不能回单位或回
家用饭,需要在饭馆或招待所买饭的,每天补助6元。
(五)各单位派往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塘沽区、汉沽区、大
港区、及五个县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
(派出单位与派往地区在一个区县的除外),凡吃、住和工作在当地的,每人每
天发给伙食补助费4元(假日或请假回家不计发补助)。
(六)出差人员在飞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的,除个人负
担2元外,差额部分可凭证明回所在单位报销。
第九条工作人员到外省市参加会议,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应由主
持召开会议单位统一支报。但对到外省市参加各单位召开的(包括中央各部在本
市召开的)订货、配件、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等,其伙食补
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由参加会议人员回所在单位按差旅费开支规定办理;
参加本市各单位在本市境内召开的上述各种会议,其伙食补助费按市内出差补助
标准补助,住宿费及市内交通费凭据报销。其余有关会场租赁费、会议公杂费、
空房费等均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不得开具证明向与会人员分摊,转嫁负担。
第十条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
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
理。扣除标准,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
含硬席中铺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含软席卧铺票价;轮船按三等
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轮船二等舱位的,接二等舱位票价计算。如果绕道车、
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车
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除按第三、四、
五、六、七、八、十条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
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已
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
高的一方的标准报销。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
人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
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
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是,报销的金额应
以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
仪器,因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故不得作为计量之外报销。
(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同
行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
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六)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
经调入单位同意的,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随同
居住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
由调入单位发给。
第十二条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
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
在单位按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标准发给旅费。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
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进行的请客、
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
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食宿费或只象征性收费。对弄虚作假,虚报
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在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中央驻津的国家机关、事
业单位,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1996年4月1日起实行,市财政局财事[1992]
28号《关于制发<天津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
通知》、市财政局财事[1992]62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出差人员乘坐新
型全列空调特快列车不坐卧铺如何计发补助费的规定>的通知》、市财政局事[
1994]20号《转发财政部<关于修订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出差乘坐
车船等待遇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