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有关缴库问题的通知
财综[1995]56号颁布时间:1995-11-27
1995年11月27日 财综[1995]56号
各区县财政局,土地管理局,市区土地规划管理处,国库各支库:
根据《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律政
发<1994>28号),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
现就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有关缴库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属于财政收入。各级财政部门是国有土地
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主管机关,各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
使用收入的代征机关。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
应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由财政列入预算,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
发。
二、市土地管理局应于每月10日前,使用市级“一般缴款书”,将国有土
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净收入上缴市财政。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塘沽、汉沽、
大港区和五县及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土地
管理部门,在规定权限内进行土地出让、转让所收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
的净收入,应于每月五日前使用区、县级“一般缴款书”上缴区县财政。
凡不按规定上缴财政的,一经查出,按国务院有关违反财政法规的处罚规定
严肃处理,并将应征收款额全部划归市财政。
三、土地管理部门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属于地方财政固定收
入,按照规定的入库级次分别缴入市级金库和区县级金库,在国库方预算收入日
报表“其他收入类”中“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科目核算。原各级财政
部门设立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予以撤销,专户余额全部缴入同级国库。
四、各级国库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缴款书贷方传票留存,其它各
联转给同级财政局,并与同级财政局对帐。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
十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日报表(一式三份)。
区、县财政部门(不包括市内六区财政局),应于每月终了后十日内,将国有土
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情况汇总上报市财政局(一式三份)。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口起执行。
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月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