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关于加强城镇青年就业经费中扶持生产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社[1997]10号颁布时间:1997-07-09
1997年7月9日 财社[1997]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利用城镇青年就业经费中的扶持生产资金,促进我市就业、安置工作
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96]2
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管好用好扶持生产资金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调整结构,加大扶持生产资金的投入力度
扶持生产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为安置城镇青年就业而兴办独立核算的集体企
业生产所必需的资金。鉴于目前我市严峻的就业形势,为扶持发展集体经济,广
开就业门路,必须适当加大扶持生产资金的投入,提高扶持生产资金占有城镇青
年就业经费的比例,原则上两年内逐步达到每年安排扶持生产资金要占城镇青年
就业经费的50%以上。
二、连带担保,确保资金安全
扶持生产资金是周转性资金,要坚持有借有还,有偿使用的原则,为加强对
扶持生产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增值,扶持生产资金的使用
实行连带担保办法,即:根据每年扶持生产资金投入金额,市劳动局用城镇青年
就业经费向市财政局担保,一旦投入资金无法回收,按投资额加应计利息,抵扣
市劳动局下一年度城市青年就业经费中的相应费用。
三、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为规范扶持生产资金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劳动局
共同研究制定了《扶持生产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在实际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
市财政局每年将对《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四、清理检查,建立财政专户
扶持生产资金的周转,从1997年1月1日起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在市财
政局资金处开设扶持生产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为建立财政专户,对历年扶持生
产资金的滚存资金,要进行认真清理检查。清理检查的时限为1992年至19
96年。清理检查的内容:1、扶持生产资金借用和回收情况;2、扶持生产资
金未按期回收的原因及处理意见;3、与银行核对帐目,在数字清,情况明的基
础上,1997年7月1日,将扶持生产资金历年滚存结余划转财政专户。
附件:《扶持生产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扶持生产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利用城镇青年就业经费中的扶持生产资金,促进我市就业、
安置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
96>29号)精神,及有关财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生产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为安置城镇青年就业而举办独立核算的集
体企业生产所必需的资金。
第三条扶持生产资金的使用,要坚持有借有还,有偿使用的原则;坚持确保
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的原则;坚持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
则。
第四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城镇青年就业经费中的扶持生产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资金的筹集
第五条扶持生产资金来源于每年财政安排的城镇青年就业经费预算,原则上
每年安排扶持生产资金金额要占当年城镇青年就业经费预算的50%以上。市财
政局按用款计划和进度核拨市劳动局。
第六条扶持生产资金的周转金总额为:历年扶持生产资金投入总额,加历年
存款、贷款利息收入,减经财政部门批准核销的资金损失。
第三章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立项。符合贷款条件的单位,提出书面立项申请,并报送可行性分析
报告。
第八条可行性研究。由市劳动局、市财政局联合对提出申请的项目进行可行
性审查。
第九条批准。经审核同意的项目,办理批准手续,由立项单位填写《项目审
批表》,《项目审批表》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内容、资金需求、自筹资金、
经济效益预算、贷款期限、还款计划、担保、市劳动局意见、市财政局意见等。
由市劳动局、市财政局签署意见。
第十条签订合同。项目单位持《项目审批表》,到财政局资金处签订贷款合
同。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为一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两年。
第十二条贷款利息。项目贷款实行浮动利率,基本利率为年息4·8%,最
高利率为年息7·4%。
第十三条罚款。逾期贷款按日0·1%罚款。
第十四条担保。按贷款额,市劳动局与市财政局签订担保合同,贷款逾期一
个月后,按进度扣减应核拨的劳动事业费。
第四章财务报告与评价
第十五条市劳动局按季报送扶持生产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报表,年终编制《财
务报告》,《财务报告》的内容包括:扶持生产资金收、支、余及其变化情况;
项目实际经济效益的评价;在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财务报表的报送时间,随劳动事业费报表一同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