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关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财务会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社[1997]1号颁布时间:1996-12-28
1996年12月28日 财社[1997]1号
各有关部、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
保险暂行办法>》(津政发[1996]61号),我市将于1997年1月1
日起,实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者保险,现就有关帐务处理规定如下:
一、采用预算会计核算方法的单位
1、按规定比例提取养老保险基金时
付:事业支出(离休退休人员经费-养老保险基金)
付:事业支出(工资-养老保险基金)
收:暂存款-养老保险基金
2、提取的基金交社会保险公司时
付:暂存款一养老保险基金
付:银行存款
3、社会保险公司拨入养老金时
收:暂存款一养老金
收:银行存款
4、单位发放养老金时
付:暂存款一养老金
付:银行存款
二、采用企业会计核算方法的单位
1、按比例提取养老保险基金时
借:管理费用一养老保险基金
借:工资一养老保险基金
贷:其他应付款一养老保险基金
2、提取的基金交社会保险公司时
借:其他应付款一养老保险基金
贷:银行存款
3、社会保险公司拨入养老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一离休退休人员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一离休退休人员费用
4、单位发放养老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一离休退休人员费用
贷:现金
以上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待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实施后,
再做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