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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关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财务会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社[1997]1号颁布时间:1996-12-28

     1996年12月28日 财社[1997]1号 各有关部、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 保险暂行办法>》(津政发[1996]61号),我市将于1997年1月1 日起,实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者保险,现就有关帐务处理规定如下:   一、采用预算会计核算方法的单位   1、按规定比例提取养老保险基金时   付:事业支出(离休退休人员经费-养老保险基金)   付:事业支出(工资-养老保险基金)   收:暂存款-养老保险基金   2、提取的基金交社会保险公司时   付:暂存款一养老保险基金   付:银行存款   3、社会保险公司拨入养老金时   收:暂存款一养老金   收:银行存款   4、单位发放养老金时   付:暂存款一养老金   付:银行存款   二、采用企业会计核算方法的单位   1、按比例提取养老保险基金时   借:管理费用一养老保险基金   借:工资一养老保险基金   贷:其他应付款一养老保险基金   2、提取的基金交社会保险公司时   借:其他应付款一养老保险基金   贷:银行存款    3、社会保险公司拨入养老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一离休退休人员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一离休退休人员费用   4、单位发放养老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一离休退休人员费用   贷:现金   以上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待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实施后, 再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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