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关于地热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1996]32号颁布时间:1996-10-28
1996年10月28日 财综[1996]32号
市地热管理处:
根据《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1995]44号)以
及《天津市行政性收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1994]24号)的有
关精神,为了加强对地热资源费收支的管理,确保收入及时入库,支出专款专用,
现就地热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地热管理处统一征收的地热资源费,属于国家资源性收费,应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二、市地热管理处要加强对地热资源费的征收与管理,加强财务核算,收费
时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征收的地热资源费应及时、
足额上缴国库,不得拖欠、截留、坐支和挪用。
三、市地热管理处应于每月25日前填写“一般缴款书”,并在预算科目名
称内加盖地热资源费名称印章,以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其他收入类”中的“地下
水资源费”款级科目,将收缴的地热资源费缴入市级国库。
四、地热资源费应专款专用,按照“取之于地热,用之于地热”的原则,主
要用于地热资源的管理、保护、科研立项、回灌试验、动态监测、综合利用、所
需设备的更新维护、与开发利用地热有关项目的支出和对在保护资源、综合利用、
科学管理、节能降耗等方面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五、凡地热项目所需经费,市财政局将根据地热工程年度项目计划安排,按
照项目进度情况及时拨付资金。
市地热管理处的人员经费等管理费开支,由市财政局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
管理规定,从上缴国库的地热资源费中核定,按月拨付。
六、市地热管理处应按月向市财政局报送地热资源费的资金收支月报表(表
样附后),详细填写各科目的具体内容。报表一式两份,每月的报表于次月的5
日内报送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
七、市地热管理处应在每年十一月二十日前,将下一年度地热资源费收支预
算报市财政局审核,以便财政部门在预算中作出专项安排。在预算执行中,如收
入和支出发生变化时,再行调整,并报市财政局审批。
八、市地热管理处应在次年一月十五日前,编制上年度地热资源费收支决算,
报市财政局审批。
九、市财政局有权对地热资源费收支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凡发现违犯
财经制度规定,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等问题,将依据财政法规进行处罚,情
节严重的要追究单位财务人员和有关领导的法律责任。
十、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行政性收费收支月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