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综字[1995]63号颁布时间:1996-02-07
1996年2月7日 财综字[1995]63号
各区、县财政局,土地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
园区财政局,土地管理局,人民银行市分行,国库各支库:
根据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
的通知》(财工字[1995]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
部分,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本市各级财政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
费的主管机关,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代征机关。
二、土地管理部门代征的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在扣除代征业务费后,
应全部上交同级财政。市土地局收取的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应于每月10
日前使用市级“一般缴款书”,上缴市财政局,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塘沽、
汉沽、大港区和五县及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
园区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应于每月5日前使用区、县
级“一般缴款书”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并在缴款书上加盖“外商企业土地使用费”
印章(样式附后);分别在市级和区县级银行收入统计表中“其他收入类”项下
设定的“其他收入”明细科目中核算。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费的收缴及资金分配,仍按市政府《
关于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津政发<199
0>85号)执行,收入应实行财政专户储存。
三、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
支出由建委统筹安排,财政部门予以核拨,资金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
监督。
四、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按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收入的百分之十五提取代
征业务费,专项用于征收工作的开支和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
五、代征业务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各级土地管理部门
应将提取的代征业务费,于每月五日前划入同级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业务费支出由土地管理部门报用款计划,财政部门予以核拨。
六、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按月编报“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月报表(一
式二份),于每月五日前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各区、县财政局(不含市内六个区
)应于每月十日前将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收入月报表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
一式三份)。
七、各级财政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接本通知后,对欠缴的外商投资企业土地
使用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将清欠收入全部上缴国库,并于九六年六月底之前将
清理结果上报市财政局。
八、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收入月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