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亏损企业清产核资中资产重估增值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的通知
财企一[1997]48号颁布时间:1997-07-07
1997年7月7日 财企一[1997]48号
各企业总公司(局)、各财税管理处:
根据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一九九
四年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实施细则>通知》(津清办[1994]8号),凡
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要根据有关部门批复后的资产价值重估结果及分
行业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的折旧率计提折旧,对资产增值后增提折旧有困难的,
盈利企业以不发生亏损、亏损企业以不突破控亏指标为原则。按照上述精神,为
实事求是地反映扭亏增盈状况,现重申规定,对1994年以来连续亏损的企业,
其清产核资中资产重估增值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凡已提取的折旧,要在今年
全部冲抵回来,不属于连续亏损的企业,凡当年亏损的,对上述增值的固定资产
部分,不提取折旧,已提取的,也在今年冲回。上述企业待以后年度盈利后可视
其自身承受能力,按上述原则提取该部分固定资产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