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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加强世行贷款卫生VII项目管理的通知

财外经[1996]28号颁布时间:1996-09-02

     1996年9月2日 财外经[1996]28号 市卫生局:   根据世行贷款卫生VII项目“信贷协定”及财政部颁发的《世行贷款项目 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和《财政部负责的世行贷款项目提款报帐暂行规定》的通知 精神。为了加强该项目的资金、财务、债务管理,管好用好贷款资金,发挥资金 的使用效益,现提出加强项目管理的几点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市政府的授权,天津市财政局作为该项目债权债务代表,负责该项 目的资金、财务、债务管理工作。   二、根据卫生VII项目《信贷协定》,你局作为该项目的执行机构,局所 属慢病处负责项目的具体管理和实施。项目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财务管理人员, 项目应单独核算,单独设立帐簿,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如人员发生变 动时,应事先做好项目财务的审核和交接。   三、根据项目《信贷协定》财政部负责开立和管理该项目周转金专用帐户。 你局作为该项目的执行机构应开立项目人民币专用帐户,及时筹措、落实配套资 金。项目的贷款和配套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   四、项目发生费用时,按照《财政部负责的世行贷款项目提款报帐暂行规定 》的要求,由卫生局项目办汇总填制统一报表,提供项目资料,向市财政局申请 提款报帐。申请提款报帐的费用必须是符合《信贷协定》规定的类别和支付比例, 否则将不予办理。   五、项目的设备采购应按照财政部和卫生部制定的《项目设备采购管理暂行 办法》、《项目财务管理办法》严格掌握执行。利用世行贷款采购的物资、设备 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转让、挪用和变卖。   六、项目国外培训、考察,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准的年度计划执行。在申报出 国前,应事先向财政局备案。国外费用应按照财政部有关因公临时出国的标准执 行。在向我局办理提款申请时,应提供相应的出国任务批件、出国人员政审批件、 国外费用计划、考察培训大纲、合同等资料。人员回国后,在十五天内到我局办 理核销手续。否则,停止项目提款支付。   七、项目的还本付息付费按照有关协议,全部由你局自还,并承担所有外汇 风险。我局将根据财政部的还款通知及时通知你局,请于每年的5月20日和1 1月20日前将应付利费、本金以美元现汇偿还。逾期将按应交总额加收日0. 1%的滞纳金。   八、项目执行期间请于每年的7月10日和1月10日前报送世行贷款过去 6个月的项目进度报告和项目执行情况;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报送经审计部门 审核后的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在每年的10月15日前按费用类别报送项目下一 年度世行贷款用款计划。项目完工验收,应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并报有关部门批 准。   九、项目所有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存放在你局,随时接受世 行、卫生部、财政部以及市有关部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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