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应纳入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综[1996]37号颁布时间:1996-11-24
1996年11月24日 财综[1996]37号
各有关委、局、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意见的通知》(国
发[1996]12号)和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
外资金的意见>)(津政发[1996]24号)的要求,我市从今年5月份开
始至10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从清查情况看,
一些部门和单位在预算外资金收取、使用和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
尤其是部分单位既没有按市政府、市财政局的文件要求,将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
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没有将应纳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纳入财
政专户管理,应上缴财政的各项附加收入不能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为了巩固清理
检查预算外资金的成果,进一步强化对文件已明确应纳入财政预算和纳入财政专
户的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凡是市政府津政发[1994]24号文件(《转批市财政局制定的天
津市行政性收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口明确规定的12个部门、39项收费以及市
政府、市财政局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
收入,应严格地按照文件要求及时足额地将收费和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对目
前仍然没有按文件要求将收费和罚没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部门和单位自接到
文件后,应立即将收费和罚没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部门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
坐支与挪用。
二、按照市政府和市财政局文件规定应上缴财政的各项附加收入应及时足额
地上缴财政,不能欠缴、截留和挪用,凡有上述问题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清理,
及时将欠缴和截留、挪用的资金上缴财政。
三、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区财政部门文件规定应将预算外收入纳入财
政专户管理的单位,应当依照文件规定将本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及时足额地
上缴到同级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拖缴或转移收入,逃避财政部
门的监督。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纳入财政预算的行政性收费、罚没
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收入及应上缴财政的各项附加收入的管理,加强对
这部分收入的监交,督促各有关单位将收入按文件要求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或纳入
财政专户,财政部门要加强支出管理,合理确定管理所需支出,及时核拨资金,
确保各部门正常工作的开展。
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自接到文件后,务于96年12月20日以前,将应
纳入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的收入上缴财政或纳入专户。对拒不执行文件规定的单
位,各级财政部门将依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文件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应纳未
纳财政预算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没收上缴同级财政,应缴未缴的附加收入没
收上缴同级财政,应缴未缴财政专户的收入依法通知银行划转,对有收费的单位,
各级财政部门可依照市人民政府(1991)35号令和(1993)3号令及
津政发(1992)72号文件规定收缴并停止其行政事业收费票据的使用。
六、各级审计、物价、银行和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对预算外资
金管理。全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要将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纳入预算和预算
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及各项财政性附加收入上缴财政问题作为一项重要检查内容,
加强检查与监督,以确保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文件贯彻落实。
附件:第一批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项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