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机关行政管理局关于领导干部配备和更换小汽车的实施细则(试行)
财事[1997]162号颁布时间:1997-06-26
1997年6月26日 财事[1997]1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1
997]14号),经市领导同意现就关于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问题制
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实施标准
1、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五年之内不准更换,
使用五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更新有关规定,经交
通管理部门鉴定如已达到报废更新标准的可申请更换。
2、领导干部配备或申请更换小汽车,要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津党办发[199
4]2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
加强社会集团购买非生产用小汽车管理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1995]2
7号)等文件精神,严格实行编制管理和控购审批,严禁配备和更换超标车。
3、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能在现有车辆中调配小汽车的,不准配备新车。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借用下级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的车辆。
4、经批准改作公务接待用车、外事用车的,严禁在规定的公务活动外使用。
继续严格执行有关加强公车使用管理的规定。对私自驾车或没按规定要求存放车
辆,造成车辆损坏、丢失的。要追究责任,赔偿损失。
二、工作步骤及时限要求
1、7月上旬,市政府小车办对党政机关1996年以来购买、配备小汽车
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写出调查报告。并继续按中央和我市的规定加强对小汽车
配备和使用的管理。
2、7月底前,各级党政机关要普遍对小汽车使用管理和执行规定情况进行
一次检查。对现已借用下级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的车辆一律清退。对违反规定不
主动纠正的,要严肃查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