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印发《关于对汽车、摩托车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1995]8号颁布时间:1995-02-22
1995年2月22日 财预[1995]8号
市级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
财政局、各区县支库:
根据市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1994]88号)精神,现将《关于对汽车、摩托车征收教育事业
发展费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汽车、摩托车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管理办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