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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1995]74号颁布时间:2000-05-15

     财会[1995]74号 各主管局(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管理处:   为加强企业住房基金的核算与管理,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5]14号 文和(93)财会字第47号文的规定,现对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企业应在负债类科目中增设"住房周转金"科目。住房周转金的主要来源 有:自管和委托代管的租金收入、企业收取的住房出售净收入、企业收取的住房 租赁保证金、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企业住房基金的利息等。   二、企业按规定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分别在"住房周转金""盈余公积--公 益金"以及"长期借款"科目核算。   三、企业取得的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积金收入(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 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住房租赁保证金、拨入的住房资金、住房周转金的利息 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借记"住房周转金"(应由企业交纳的住房 公积金部分)、"应付工资"(应由职工个人负担,企业代交的住房公积金部分)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住房周转金不足以交纳应由企业负担的住房公积金的企业,按有关部门核定 允许在管理费中列支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借记"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科目,贷记 "住房周转金"科目。   企业给予职工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应 付工资"(企业给予职工的住房补贴部分)、"现金"等科目;企业用住房周转金支 付职工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以及按国家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其他费用性 支出,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计算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住房借款利息,借记"住房周转金",贷记"长期借 款"科目。   四、企业购买职工住房产权或使用权,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固定资产" 或"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属于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 部分,还应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属于应由公益金负担 的部分,还应借记"盈余公积--公益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般盈余公积"科目。   五、企业出售职工住房,应区别情况处理:   出售职工住房全部产权的,应按照固定资产出售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应按固 定资产帐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 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发生的出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出售国有住房上交的住房出售收入,借记"固定资产清 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出售住房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 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如发生净损失,作相反会计处理。   出售职工住房部分产权的,也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上述出售的职工住房,如果原属于用公益金购买的,还应同时按已出售资产 中原用公益金支付的价值部分,借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盈余 公积--公益金"科目。   出售职工住房使用权的,企业收到的出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 记"住房周转金"科目;已出售使用权的住房在提取折旧时,借记有关费用科目, 贷记"累计折旧"科目。企业应将已出售使用权的住房单独作为一类固定资产进行 核算。   企业分得的企业职工出售或出租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收入,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企业应将已出售部分产权的职工住房的原价、累计折旧,以及企业职工出售、 出租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在备查薄中进行登记。   六、企业应设置"住房基金"备查簿,所有的住房基金的来源以及运用均应在" 住房基金"备查簿中登记。   企业所提取的职工住房折旧、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 资金、取得的住房周转金、借入的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购入住房使用权的摊销 等,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的贷方登记;企业用住房基金购买住房、改造职工 住房、交纳公积金、归还住房租赁保证金和住房借款等,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 簿的借方登记;"住房基金"备查簿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为可用于住房方面的资 金。   七、在"资产负债表"中,"住房周转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包括在"其他长期负债 "项目内。在财务状况变动表中,"住房周转金"科目的来源和运用均应包括在"增 加长期负债"和"偿还长期负债"等有关项目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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