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转发《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综[1991]11号颁布时间:1991-04-18
1991年4月18日 财综[1991]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国家教委(91)财综字第44号
《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
我市具体情况,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不属于这次补偿的范围和对象。
2、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增加的工资、离休、退休费的资金来源:
属于全额预算管理的市级单位,由市财政拨款,区、县级单位,由区、县财政拨
款,市财政补助50%,年终清算;属于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由单
位自行负担,负担确有困难的可按预算级次分别由同级财政适当补助;属于自收
自支的事业单位,列入经费支出,由单位自行解决。
3、对实行经营承包的国营企业职工增加的工资,原则上自行消化,不调整
经营承包上交基数。但对个别单位完成今年承包上交基数困难较大的,以局(公
司)为单位相应调整承包上交指标。亏损、停产和半停产的国营企业,增发职工
工资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在调减经营承包指标内调剂解决。
4、对没有实行经营承包的国营企业职工增加的工资,原则上企业自行消化,
但个别企业对职工发放补偿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帮助解决。主管部门解决仍
有困难的,今年财政部门可适当给予调整上交利润计划或借款解决。
5、对没有上交利润任务及自负盈亏的国营企业职工增加的工资,由企业自
行消化。
6、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指标挂钩的企业,工资总额和实现利税基数均
不做调整。年终考核完成情况时可作因素分析。
7、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对职工发放的补偿可比照国营企业从成本(费用)
中开支。由于对职工发放补偿,造成个别企业经营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
在发放补贴额范围内,可给予适当的减免流转税的照顾。
8、外商投资企业对职工是否发放补偿,由外商投资企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