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审计局、天津市机关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的实施细则(试行)
财事[1997]151号颁布时间:1997-06-26
1997年6月26日 财事[1997]1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1
997)14号),经市领导同意,现就关于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问
题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实施标准
1、市级党政机关接待中央有关部门和外省市来津进行公务活动的干部,执
行市级接待伙食费标准,副部级(含副部级)以上干部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90
元,局级(含局级)以下干部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70元。确需宴请的宴请餐费
标准,不得高于每人每天的接待伙食费标准,并严格控制宴请次数和陪餐人数。
接待中不得以任何借口上各种洋酒和各种国产名酒。接待外宾也要严格按有关规
定执行。区县党政机关接待中央有关部门和外省市来津进行公务活动的干部,执
行区县级接待伙食费标准。具体标准在不超过市级标准的前提下,由区县财政部
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市区执行公务,一般不在基层单位用餐;到较
远区、县执行公务,凡需用餐的可用工作餐,由接待部门尽量安排在机关食堂或
内部招待所用餐,按区县接待伙食费标准执行。
3、党政机关召开各类会议,尽量不安排住宿。确因会议需要安排住宿的,
要尽量安排在内部招待所,并严格执行《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市内公务活动中食宿接待标准的规定》(津党办
发[1994]23号,不准上名贵菜肴和本地不生产的酒水,一般不上白酒。
4、不准到上级领导机关所在地宴请领导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利用各种学习、
培训之机互相宴请,不准举办或接受有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
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5、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严格执行《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
对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公务活动接待费用加强财务管理和审例监督的
意见(试行)》(津监察发(1996)2号),加强对招待费支出和报销的管
理与监督。严禁把超过国家财务开支规定范围的费用在预算外资金中列支,严禁
到基层单位或企业报销有关费用。
二、工作步骤及时限要求
1、7月上旬,各级党政机关要填报招待费自查表,写出自查报告,上报市
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工作小组。
2、7月中旬,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机关行政管理局共同组成检查组,
对部分市级单位进行检查、审计,并根据情况写出财务检查和审计调查报告,针
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改进和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3、7月底前,各单位要针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归集和分类,并完善和制
定出有关财务管理办法上报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专项小组,按照全市关
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要求进行整改。
4、8月底前,进行阶段性工作总结,汇总情况和成果写出工作报告,上报
市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工作小组汇总后报市廉洁自律领导小组办公室。
5、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