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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出让业务费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综[1995]42号颁布时间:1995-10-23

     1995年10月23日 财综[1995]42号 各区、县财政局、土地管理局、市内六个区规划土地管理处:   据财政部(92)财综字172号《关于颁布<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 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 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从代收的土地出让金中提取土地出 让业务费(下称业务费),该业务费执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规 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订本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出让业务费管理的暂行规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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