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财事字第[1996]344号颁布时间:1996-09-11
1996年9月11日 津财事字第[1996]344号
各区、县财政局: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为贯彻执行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财文
字[1996]4号文件,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提高诉讼费用的使用
效益,天津市财政局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天津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
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财文
字[1996]4号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诉讼费用的收取、使用要
纳入财政管理范围,并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本市各
级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要纳入财政部门核定的人民法院业务经费预算,全部
用于人民法院的业务经费支出。
第三条诉讼费用的收取范围和标准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任何部门
和单位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诉讼费用
的缓交、减交、免交,由主管院长批准。
第四条诉讼费用收取票据包括预收、退费、结算三类,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
印制,发放,各级人民法院的财务部门统一使用管理。
人民法庭收取诉讼费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于每月底前2日将当月收取的
诉讼费用和票据存根,一并上交基层人民法院财务部门。
第五条诉讼费用的收取实行审收分离,即由审判业务部门确定收费的标准和
具体数额,各级法院的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立案部门必须凭财务部门开出的预收
诉讼费用票据立案。
第六条诉讼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法院每季度进行一次帐面结算,
收取的诉讼费用集中高级人民法院30%,其中的5%按规定上交最高人民法院,
其余的25%上交市财政专户,由高级人民法院编报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核走
后拨付,统一为法院系统购置设备,对业务经费不足的法院给予适当补助。各级
人民法院留用的70%诉讼费用,扣除必要的办案费用支出后,应按期将结余及
时交诉讼费专户管理,用于法院业务费支出,不得抵支行政经费。
第七条诉讼费用的使用范围:
1.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与财政部联合制定的法院
业务费开支范围,主要用于补充办案所需业务经费列支、列报。(开支项目见附
件一)
2.事先征得财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诉讼费用的使用,要实行法院内部一支笔审批制度,由法院财务部门
根据上述使用范围和法院业务建设需要提出意见,报请主管院长审批。
第九条各级人民法院应于每个季度终了后七日内,将本季度诉讼费用的收取
和支出情况以报表形式报同级财政部门和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年度终了后15日
内将当年度的诉讼费用收入和支出决算,以报表形式,并附说明报高级人民法院
审核后统一报市财政局。
第十条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监督本市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定期进
行检查。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出,限期予以纠正。对于情节
严重或未按规定时间纠正的,市高级人民法院有权适当扣减其业务经费和有关经
费。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诉讼费用的管理,严格执行本规定,自觉接
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核查。同时要建立内部审计机构
或专职审计人员,做好各项自查工作。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规定采用的票据和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结算方式,适
用于1996年10月1日以后受理和审结的各类案件。
本实施细则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行,同时废止一切与本细则有悖之
规定。
附件:一、诉讼费用开支范围
二、帐务处理办法(略)
诉讼费用开支范围
根据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财文字[1996]4号文件第十一条:法院诉
讼费用主要用于补充办案业务经费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市法院的实际情况,规定
补充业务费开支范围如下:
一、办案经费支出
1.诉讼文书、表册用纸及印刷费;
2.法律文书、机要邮资费;
3.布告、公告费;
4.调查案件费;
5.司法勘验、鉴定费;
6;证人、陪审员、科研人员、专家出庭补贴费;
7.指定律师、翻译人员出庭辩护费、翻译费;
8.申诉来访人员因生活困难必须解决的食宿费、交通费;
9.押解、执行费,审判场地租赁费;
10.专业设备材料、燃料消耗、维修费;
11.干警专业培训费。
二、专业设备购置费
1.交通工具购置费;
2.法医器械设备购置费;
3.法制宣传设备购置费;
4.办案通讯设备购置费;
5.法庭设备购置费;
6.档案设备购置费;
7.文印设备购置费;
8.司法专业资料、书籍购置费;
9.办案人员公用手提包、公文包、雨具、计算器购置费;
10.枪支、弹药、戒具、防暴保安设备购置费。
三、服装费
审判人员、司法警察统一制作的服装费用和专用标志。
四、专业会议费
各种审判专业会议所需经费。
五、其他业务经费支出
1.冤、错案件当事人或其家属因遭受重大损失而至生活困难的补助费。
2.依据《法官法》第十章所规定的内容开支的费用。
3.上述第一至第四项中未包括的其他法院业务及法院发展事业费。